你好,我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在最后办理产权的税务审核时候发现开发商递交了错误税率发票,在这期间我结婚了,这就涉及我婚后和爱人有三套房子,第三套房子缴税需要缴总房款3%,但他们递交错误发票的时候开发商耽误了时间,否则我就能按1%缴税,他们的错误导致我需要多交8000多元,这是我必须缴纳的税款。现在我和开发商协商让他赔偿我多交这部分,他不同意。整个交流期间,手续我都拍照了,也去大厅咨询了,他们也不否认错误递交了,但是却一直强调900天有效期内办他们就没责任,我和消协投诉后工商局准备给我协调,相关资料在那里备案,但不决策我们的对错,也说税款是否正确他们评判不了,如果他们还是不能解决我该怎么办?我是同意缴国家这份税款,但是开发商不承担赔偿,我只有起诉这条路了吗?我要求赔偿也不是不无道理啊。
你好,我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在最后办理产权的税务审核时候发现开发商递交了错误税率发票,在这期间我结婚了,这就涉及我婚后和爱人有三套房子,第三套房子缴税需要缴总房款3%,但他们递交错误发票的时候开发商耽误了时间,否则我就能按1%缴税,他们的错误导致我需要多交8000多元,这是我必须缴纳的税款。现在我和开发商协商让他赔偿我多交这部分,他不同意。整个交流期间,手续我都拍照了,也去大厅咨询了,他们也不否认错误递交了,但是却一直强调900天有效期内办他们就没责任,我和消协投诉后工商局准备给我协调,相关资料在那里备案,但不决策我们的对错,也说税款是否正确他们评判不了,如果他们还是不能解决我该怎么办?我是同意缴国家这份税款,但是开发商不承担赔偿,我只有起诉这条路了吗?我要求赔偿也不是不无道理啊。
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XX项目一期系2003年开始启动,2008年完工交房,2010年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时因成本资料不全故为核定征收;二期项目于2013年开始修建,2015年完工交房,虽然两期是同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但二期项目的收入成本资料与一期均可完全划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二期的土增税清算该采用何种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可以追溯享受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计提部分无票成本。今年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计提成本超出10%,不符合31号文。但17年计提的成本在18年大部分都取得发票,我司认为按照2018年28号公文,第十五条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我司成本不需要还原到17年。办税人员认为28号公文不适用我司,31号文效力高于28号文,请问这么解释是符合税法规定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我是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我可以对A客户开6%税率的专票,对B客户开5%征收率的差额专票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 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