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的国内旅客服务 国内指的是什么范围 是全部行程都在国内吗 还是行程从国内到国外也可以 比如企业员工从国内某地坐飞机到国外出差 机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7年至2015年,收到武汉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15.33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07至2011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了4份《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意见的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5.36亿,专项用于香精香料研究所(公司)和包装及设计研究所(公司)等项目建设。
2、2012至2015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3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7.99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公司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市场拓展及整个平台体系等项目建设。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EPC总承包情况下,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既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还负责设备采购和安装(设备从外部厂家采购)。请问:建筑企业的上述销售服务和设备这些行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是否设计、建筑和设备均以建筑业9%(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开具发票?
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咨询:1、对于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取得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对于保险公司,由于对于用于应税业务,同时用于免税业务产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那么对于这种用于固定资产-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对于租入不动产产生的房屋租赁费,按照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对于保险公司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苗木)用于厂区内绿化,供应商提供免税备案证明并答复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局法规部门认为,我公司采购本身免税的苗木,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材料,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前期两次咨询12366,一次答复该业务属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一次答复认为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37号第六条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请帮忙确认,我司该项业务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可根据买价*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此项内容是否包括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1.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解释权在工会部门,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向工会部门进行咨询;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卡销售*通信服务费,税率栏开具“*”号,税额“*”号。
问题1:根据税务文件,预付卡销售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请问移动公司税率栏开具“*”是否合规,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问题2:根据此业务场景,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还需要收集客户的签收表,作为扣除凭证的附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据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关于“外地车牌换本地车牌”的问题,涉及车辆登记异地转入手续,属于交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详情请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