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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为上述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可享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若其他取得收入的情况,按次纳税人的个人,起征点为500元。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以土地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以土地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增值税免税金额现在是多少?

小规模增值税免税金额现在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我司以前年度由于海关调价导致增值税多交,留下很多海关完税凭证尚未来得及认证抵扣,请问新政出台,我司可以4月上传大量海关完税凭证(均未过抵扣期),连续6个月超过50万就可申请退税吗?请问我司是否满足退税要求?谢谢!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转让满两年以上的独立住宅商品楼,是否享有增值税满两年免征的优惠政策?

转让满两年以上的独立住宅商品楼,是否享有增值税满两年免征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只要您和主业务一起的就可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异地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预缴及申报办法

异地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预缴及申报办法

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注册在福州市,2019年3月购入一处位于厦门市的不动产,并用于对外出租。按规定增值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请问:我司本期增值税预缴表和申报表应如何填写?有无详细操作流程?


以上问题,建议参考《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填表说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增值税” 选择相应表格进行下载。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缴纳增值税事宜

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缴纳增值税事宜

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比如2019.3月份预收到业主2019.4.1-2020.3.31期间一年物业管理费,3月款项已收,但未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可以暂时不缴增值税,等发票开具后再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增值税相关

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增值税相关

您好,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工作,不垫资,收取代理服务费,请问:1.代政府支付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如何缴纳增值税;2.若只就代理服务费缴纳服务业增值税,应具备什么条件?谢谢。


你司代收转付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你司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知识

电梯维修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电梯维修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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