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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税

使用差额征税并且免征增值税的旅游服务行业,其对应的可差额成本是否可以留抵?申报表上填写在哪里?

使用差额征税并且免征增值税的旅游服务行业,其对应的可差额成本是否可以留抵?申报表上填写在哪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如属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已用于抵扣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0-07-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分公司属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能否抵以后预交

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能否抵以后预交

问:我单位有A和B两个项目,两项目是同一地块的分期实施,A项目清算时住宅土地增值税多交,商铺未销售并且可能会很长时间不能销售,B项目住宅正在预售,能否用A项目多交土地增值税来抵B项目预交土地增值税呢?


答:这位纳税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情。当年前2个月是按照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开始交房贷,准备将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废掉,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因为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这位纳税人是在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贷款利息标准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开始还贷,那么可以在个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延伸至营改增到政策发布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延伸至营改增到政策发布日?

请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是否可以认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界定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发布时间:2020-05-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免征的销项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认为需要,相关文件仅强调免增值税种,另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zhidao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版得额时扣。综合而言,减免不满足以上条件。

发布时间:2020-04-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10万位发票申请

10万位发票申请

问:你好!申请普通发票10万位,审批不通过,需要我提交资料,微信里面没有提交 资料模块,在那里提交资料,谢谢,


答:纳税人有需求可以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一)发票科(所)发票管理岗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1.《XX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票科(所)发票管理岗将纳税人的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拟定核定意见报科(所)长审批; (三)科(所)长将审批意见录入系统; (四)发票科(所)发票管理岗打印发票领购簿信息并交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且无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票科(所)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说明:领购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的大面额发票或无面额限制电脑发票的核定申请,必须经管理岗审核.管理岗应对纳税人是否正常申报纳税、是否发生相应项经营项目、是否在注册地经营、税目鉴定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供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发生配备操作人员的动产租赁业务,应按何种税目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

发生配备操作人员的动产租赁业务,应按何种税目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

 问:2020年我公司作为承租方发生矿山挖机租赁业务,与对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挖机及操作人员,每月完成定额的作业时间和作业量,同时我方每月支付定额的租金(租金包含挖机租金、操作人员劳务费、挖机维修保养费)。个人觉得租赁的实质性更强些。请问此业务是应该属于动产租赁业务,按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3%?还是应参照财税[2016]140号第16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

发布时间:2020-04-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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