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滴滴等网约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税名称开具的是*运输服务*客运服务,不是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开具“运输服务*客运服务”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房屋交付后需开具带税率发票,要求备注中体现房屋面积。但目前仅有房屋预测面积,无实测报告的实际面积。请问是否可以在发票备注中填写预测面积,如后续实际面积与预测面积存在差异,是否可以在调差的发票的备注中更正后实际面积信息?
A,B为独立的制造业工厂。 A与B签订劳务合作合同,A派一名工人去B工厂长期做设备维修服务,并按工时向B收取作业费。请问A为B开具发票时,税率为6%还是13%,还是其他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后,供应方未第一时间提供发票,经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要求提供发票时,供应方能否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以及供应方自己的规定,只在消费后60日内提供发票,超过时间不予提供发票,此类规定是否合法?
你好: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农药经销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购进免税的农药制剂,然后再分包,此环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一)中的: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我公司认为:此包装物应该也是免税,(虽然我公司在处理的同时,怕引起争议,还是把包装物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但当地税局检查时认为这部分货物以及包装物销售都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请相关税务专家帮忙确认是否合理。
社保费缴费成功后,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支付宝(赣服通)或江西省电子税务局中开具缴费证明,节假日往后顺延,目前是集中征缴期,可能存在稍晚到账的情况,请您耐心等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一、退费业务办理。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公告简称城乡两险)。缴纳城乡两险因本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退费的,实行‘人社(医保)受理、人社(医保)退还’的方式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向当地社保部门进一步咨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