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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产品过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产品过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我司是食品生产企业现有一批货品因为过期需要报废,那是属于非正产损失吗,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还是需要进一步确认产品过期的原因是否是主观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再确定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如何交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如何交税

请问,一家注册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福利残疾人没有在到期日前及时换证,造成残疾证换证时间没有连续,但是没有超过半年,期间这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无中断、工资没有欠发,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

福利残疾人没有在到期日前及时换证,造成残疾证换证时间没有连续,但是没有超过半年,期间这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无中断、工资没有欠发,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

福利残疾人没有在到期日前及时换证,造成残疾证换证时间没有连续,但是没有超过半年,期间这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无中断、工资没有欠发,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子女停薪留职,参加全日制学习,父母能否按照子女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停薪留职,参加全日制学习,父母能否按照子女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对外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同时在员工入住期间每个月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当月的房租和当月的水电费,对于扣除员工的房租和水电费这一块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如果有,具体要交些什么税呢?

公司对外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同时在员工入住期间每个月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当月的房租和当月的水电费,对于扣除员工的房租和水电费这一块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如果有,具体要交些什么税呢?

您好!我公司对外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同时在员工入住期间每个月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当月的房租和当月的水电费,对于扣除员工的房租和水电费这一块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如果有,具体要交些什么税呢?如果不收员工房租只收取水电费及管理费呢?盼回复,谢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单位可以将这个电费分割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

我单位可以将这个电费分割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

 我单位租用办公室,产生的电费由出租方统一缴纳,出租方收取我单位电费是加价收取,同时开具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给我单位,请问我单位可以将这个电费分割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电费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吗?能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作为减除项吗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合同违约,未退的押金,企业所得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未退的押金,企业所得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行业销售面积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相应减少

房地产行业销售面积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相应减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第三条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备查帐簿,如实记载和反映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因销售商品房而减少应税土地面积等有关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备查帐簿详细记载和反映有关情况。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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