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城建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开发地还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5%与7%的税率适用哪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城建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开发地还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5%与7%的税率适用哪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请问目前安徽省税务方面对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有什么要求吗?现在还能否发放相关资质呢,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对方是江苏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绿化苗木,税率1%,请问可以抵扣多少个点的税?
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假如地下车库总面积1万平方,共划有300个车位,但未对单个车位面积进行测绘,请问,在进行土地清算时,每个车位的面积是否按10000/30=33.33来计算?而不是仅以线内面积作为车位的面积?
根据相关规定,在对该车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车库面积的计算应包括自身面积和公摊面积,即:按留言所述第一种方法计算较为合理。
你好:单位聘任退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存在雇佣关系。工资3500元,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第27条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如果贷款人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并持有贷款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退役士兵甲,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实行核定征收,每月核定额6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