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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工艺品和印刷品的税率,另外像这种具体的类别税率在哪可以查询到,平时看到的都是大类的税率

工艺品和印刷品的税率,另外像这种具体的类别税率在哪可以查询到,平时看到的都是大类的税率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工艺品和印刷品的适用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此类产品是3%。
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关于税率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一售楼处,在清算前已收并参与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该售楼处被销售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我司一售楼处,在清算前已收并参与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该售楼处被销售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1.我司一售楼处,在清算前已收并参与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该售楼处被销售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2.该售楼处,被退回后,计划打折出售,请问前期多缴土增税该如何处理和申报?


1、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件的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属于上述情形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公司从事商业地产业务,将盖好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经营。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如果与其中一家租户,由收取固定租金,改为我司以房产投资联营(仅用此租户现在租赁的位置投资联营,其他租户仍按原方式收取),对方负责实际经营、招商、开票、洽谈等各项业务,最后我们双方按原先确定的比例根据净利润进行分红。1、这是否可以算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房产税是否可以由原来的从租改为从价?2、后期分红是否可按利润分配免税?3、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我们是为基于更好的合作所以有调整方式,对于这些判断主要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扶贫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扶贫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问,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在2019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扣除呢?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

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

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1、该差旅费在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时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该差旅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税法依据是?


1、纳税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发行债券及股票产生的承销手续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嘛

发行债券及股票产生的承销手续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劳务派遣小微企业从业人数确定问题

劳务派遣小微企业从业人数确定问题

我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公司,2018年度我公司自有管理人员5人,向本市一煤矿派遣工人294人,依据财税〔2018〕77号文件第二条通知“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前在总局组织的培训老师讲所得税汇算时,老师曾讲到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上述294人应算入实际用工的该煤矿,我公司应按自有管理人员5人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该294人派遣用工在进行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是否受工资由哪一方发放影响?(比如,劳务派遣工人工资直接由矿上发放,则我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可将上述人员减除,劳务派遣工人工资由矿上支付给我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则我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不可将上述人员减除)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网上拍卖房屋无法缴税办证

网上拍卖房屋无法缴税办证

本人胡月梅于2019年8月31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以最高价格获取位于沙市区白云路金江宝坻23栋2层1号、23栋3层1号两处房产,在规定时限内交付全部购房款后,法院将拍卖购房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税费缴纳责任划分函给我。

于2019年9月24号到沙市区不动产办理房屋的解封及转移手续,不动产对我出示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单后在交税过程中,税务征收窗口答复,纳税人的税费由纳税人承担,但必须先缴纳后本人才可以交纳契税等费用,并且将纳税人和拍卖人的税费征收明细给我,事后本人多次到沙市区税务局、荆州市税务局协调沟通无果。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

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

 老师: 您好。 关于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提到“一、关于第八条,免税也应包括 1、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2、在阿联酋,自本协定签字后阿联酋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税收。”而1958年中国税制改革后使用的税种“工商统一税”其计算是以“销售收入的金额”为依据,是针对收入计缴的税种,目前工商统一税已取消,国家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为“销售收入的金额”,可否理解为工商统一税已被增值税代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阿联酋的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海运费收入应免于征收增值税,享受互免优惠待遇。 急,盼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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