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税手续费退费显示企业清算行行号为空,我把三方协议作废之后重签,银行账号和清算行行号重填了一遍,还是一样的问题,在税局窗口查询我们的银行账号一切正常,现在个税手续费退不了。
若您的提示为:“查询企业清算行行号为空”,建议您联系所属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菜单,维护下退税开户行,然后用该单位的存款账户签个三方协议,保证两方退税开户行信息一致就可以了。签完后,可以做企业数据同步补偿,保证信息同步。
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需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注销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在同一城市,但是租的房子不在一起,那么住房租金的扣除怎么扣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我司为批发市场,今年新开发批发牛肉、批发蔬菜等业务,2021年2月份批发销售牛肉希望按照正常开具专票,缴纳销项税和抵扣进项,请问牛肉批发销售是否属于放弃免税权,必须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并影响未来36个月批发蔬菜业务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呢?
还是牛肉可以暂不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待后期在选择使用免税政策时间,不选择期间政策缴税,不影响蔬菜的免税政策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合同价10万元,对方扣留1万元做质保金,项目结束1年后支付,我司10万元在会计上都确认了收入,对方付了9万元,我司开了9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万未开发票,等对方实际付款时再开票。请问我们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是适用境外建筑服务还是境内建筑服务?我司是否可以等到实际收到质保金时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即,税务机关应向谁主张征收税款。
除环保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外,有没有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有挥发性有机物这个应税污染物,是否这部分可以不核算排放量,不计算税额呢?
2、石化行业排污许可里排污许可排放口只规定了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放口,未规定冷却水入海排放口的话,这部分直排海的排放口是都还要统计应税污染物呢?
3、根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石化行业》,里面的无组织废气只给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给出其他的无组织废气,石化行业的无组织核算是否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即可?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无组织污染物。还是说只要是无组织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要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房屋对应的建安成本,款项未支付部分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说的支出已实际发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一下: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进口设备,境外企业按合同约定需要安排境外的专业人员到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设备安装调试的服务,关于这部分境外人员专业服务费用,我们公司将如何进行税务征收?
1、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您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就境外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服务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