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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赎回基金/资管计划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赎回基金/资管计划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基金/资管计划份额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请问赎回基金/资管计划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期的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期的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的时候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进行扣除?因为我们财务上是在开发成本里核算了。
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土地使用税算到哪个扣除项目里?比如: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成本还是哪一个具体项目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金融业提供服务时赠送客户的礼品、积分兑换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金融业提供服务时赠送客户的礼品、积分兑换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的医保申请后显示已经提交,就是不给交钱的提示

我的医保申请后显示已经提交,就是不给交钱的提示

   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如查询不到或无法缴费,您可以持身份证到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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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异常名录办理清税证明

异常名录办理清税证明

你好我想问下我这边很早之前注册了营业执照但是一直没有使用也没有报过税现在准备注销了但是现在在异常名录里面当地工商局要先办理清税证明需要什么吗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享受到疫情优惠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享受到疫情优惠减免

2020年1-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电子税务局一直没有提示申报。联系所属税务局,税务局说没有未申报信息。现已过了申报期。现在准备补充申报,但是优惠办理中没有疫情减免选项了,导致应享有的减免无法享受。请问怎样解决?


    纳税人享受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的优惠,应申请减免税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不良债权购入和持有期间的涉税咨询

不良债权购入和持有期间的涉税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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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单位2020年的年终奖在2021年2月4号发放,如果选择并入工作薪金计税,

单位2020年的年终奖在2021年2月4号发放,如果选择并入工作薪金计税,

 我们单位2020年的年终奖在2021年2月4号发放,如果选择并入工作薪金计税,
老师,那是并入2020年工作薪金还是2021年的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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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 对于农村户口 首套房是否有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户口是否有其他补贴优惠政策。

蚌埠市 对于农村户口 首套房是否有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户口是否有其他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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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不需要支付的债务交易双方如何纳税

不需要支付的债务交易双方如何纳税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欠甲公司120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丙企业,同时丙企业代乙公司偿还70万元债务,剩余50万的债务乙公司不需要偿还,请问这不用偿还的50万元乙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吗?甲公司损失的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吗?

 

    1.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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