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机械设备投资入股要不要开发票给公司并交纳相应税额,要的话,可有减免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017年4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但是我公司面临如下税务问题:
2017年4月1日前,欠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否需要清缴?
2. 我公司要求缴纳该费用,但是税务系统已不存在该项,无法出具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办?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辽水合〔2017〕13号)文件的规定:“二、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后台从2017年4月份开始,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不受理当期河维费申报。三、纳费人补缴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查补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地税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国地税已经合并,建议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局窗口咨询申报补缴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一、植物类
本人刚提交的问题,第一点,关于营业税税款滞后缴纳,补充说明如下:
我公司2011-2013年度实现的税款在2014年度及以后缴纳,但实际缴纳的所属期按照2014及以后年度所属期缴纳,存在所属期间错误。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1-2013年度少交税款属于偷税。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有单独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应该按照此文件执行。
去对方公司办事,在禁烟区吸烟被抓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的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已经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再去读其他专业的成人教育(如自学考试)专科或者本科,是否属于学历继续教育扣除,能否申请学历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局检查后,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定性方面,我公司和稽查局存在不同意见,特咨询如下:
1、我公司自2011年度开始取得预售房款,当时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全额按照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2014年,我公司资金宽裕时,已基本上在2014年申报缴纳。稽查局核查后,认为2011-2013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定性为偷税。我公司认为,虽然有2011-2013年度存在少交税款问题,但已在2014年度申报缴纳,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存在偷税行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