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我公司在湖南省内多个地市州成立60多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都是非独立核算,且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都是由总公司统一发放。请问:
1、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统一发放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在总机构申报还是分支机构申报?
2、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总机构申报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残疾人保证金和工会经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分包项目,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差额征收还是按增值税专票全额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12月31日00:00起,全省各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税费征收和代开发票业务,并暂时关闭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手机APP等渠道申报缴税(费)业务和代开发票业务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缴税业务。
上述渠道与税费征收无关的登记、备案、发票领用、查询等类业务可正常办理。
二、恢复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月1日00:00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各渠道上述业务功能全部恢复正常办理。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吉会财字〔2007〕16号)规定,对没有雇员、没有形成劳资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公司),不得收取工会筹备金。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需携带的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增加维修、安装服务对应的税目建议办税大厅办理,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