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开具发票应选择具体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应提供资料 法定源泉扣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以及其他协定资料,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首次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税务备案需报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接待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5月份购销货物一批,在采购该批货物时,由于没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没有进项税,因此,销售该批货物时也没有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没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019年2月份自查后,在该申报期内我公司按无票收入进行了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现需要缴纳2016年5月份—2019年2月份的滞纳金。现咨询贵局以下几个问题:
1、截止2019年2月份,对该笔经济业务而言我公司没有欠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只需要缴纳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请问现在能否以无税基的形式缴纳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相关的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除外)征收增值税。非购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以参考以下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48号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问:现在6月30日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什么政策执行?
回复如下:在没有后续通知前,应按照税法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法定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