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企业为有限公司,要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前企业有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分立后原企业保留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新分立出来的企业持有未分配利润有2000万元,企业分立前后的股东均为相同的自然人组成。请问在分立的过程中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总办函 (2013) 580号,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生效后,上述税总办函 (2013) 580号是否仍有效?若有效,其他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比照适用?“用户”是否仅指终端直接用气的用户(包括企业和家庭)?若否,“用户”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我公司是一家小微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从业人数时未包含已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务人员;所有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公司代发代交,个人所得税也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这样就造成公司从业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将从业人数修正成个税申报人数,这样我公司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合规吗?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是否应按相同原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和”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发部门的设备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期会计折旧进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是从事黑色金属矿产资源洗选的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矿产资源属外购),拥有尾矿库一座。按照应急管理部对尾矿库的管理要求,公司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范畴(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请问我公司尾矿库占地是否属于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范畴?
我有一套工业用地上的房子,有房产证,但是不能转让,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我再买房交契税的时候算作一套房吗?按财税2016年23号文件,不动产登记是能查到的,但是问自然资源部门说几套房要有由税务部门负责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