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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填报,夫妻一人购买第一套房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了改善住房另一人做为主借人如果使用公积金贷款买了另一套房,现在在还贷中,这个利率是公积金基准利率,请问现在这套房贷支出可以写在个税抵扣中吗?银行的商贷说是只要享受了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不管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是可以填在个税抵扣中,12366也是这种回答,请问公积金贷款是这样的填写吗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协议查看)。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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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了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可以减免契税吗?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了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可以减免契税吗?

李某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盖有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因城市改造被政府征收,因李某已经去世,李某的儿子王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商定以货币补偿。王某用补偿款在外地购买商品房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契税,请问这种无证的房屋被征收后可以减免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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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有工薪所得及经营所得如何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同时有工薪所得及经营所得如何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赵某是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也是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其五险一金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问:

1、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不足5000元,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2、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发工资,其年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可全部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3、赵某是否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薪所得中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后,还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再扣除一次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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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单位个税咨询

公务员单位个税咨询

我单位是公务员单位,有两个问题想咨询:1、政府统一从2018年7月1号起调标增资,每个在职在编人员在2019年1月收到补发的2018年7月-2018年12月的工资,该部分补发工资是否需要并入2019年1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2、政府统一规定的按照级别核定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急需得到解答


1.一月份补发工资需要并入2019年1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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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可以入账吗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可以入账吗

您好,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租了间房子,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到行政单位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现项目为房租,这个作为企业来说,到底可以入账吗?合规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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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期开发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房地产分期开发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若需分配抵扣,税务系统应如何填列?


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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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房贷,如2019年度在首套贷款期内,通过朋友亲戚借款现已还清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扣除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房贷,如2019年度在首套贷款期内,通过朋友亲戚借款现已还清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扣除

回复如下:不可以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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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筹建期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如下业务:我公司有一下属子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日常发生有各项管理费用,同时,该子公司将其暂时不使用的资金借给其母公司,产生有利息收入,从利润表上看,利息收入小于管理费用金额,即利润总额为负数。请问:该子公司在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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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的减免优惠政策,陕西省的具体执行政策

残疾人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的减免优惠政策,陕西省的具体执行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1〕71号)第 一条的规定,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第一条,“有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指按10%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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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为首套(为首套贷款),男方也有房(无贷款),婚后能全部由男方抵扣个税吗?

婚前女方为首套(为首套贷款),男方也有房(无贷款),婚后能全部由男方抵扣个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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