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租赁公司1年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能否申请不转?
2、没有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3、在满足条件之后,开具的发票按那种税率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那么,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涉及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因为有综合所得也不允许扣,相当于投资者工资不让减,同时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两个费用一个也不让享受,那不吃亏了吗,假如不给投资者发工资,还能有60000的减除费用,反而发了工资,工资不让扣,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有点不明白,望解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自然人股东从公司购买产品未付款产生的欠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期支付利息,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委托农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这么理解正确么?公司委托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的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我们的公司厂区建设在山上,不在镇政府所在地,请问适用多少的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我公司中标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实际向甲方申请付款及甲方支付时间均为2019年5月,因此支付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3%,现项目进入竣工审计阶段,审计公司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为税改前的时间为由,要求我公司进行3%税率补缴。我公司查阅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说明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请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
公司购买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银行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
根据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2019年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收益类型,应该缴纳增值税,请明确答复,该理财产品收益的纳税人人是银行还我公司?请明确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