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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退回投资与分红问题

合伙企业退回投资与分红问题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收回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及投资收益724648.73元,合计5724648.73元。现将5724648.73元进行分红,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股息红利所得,请问应用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第一条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劳务公司能再分包劳务项目吗?

劳务公司能再分包劳务项目吗?

A建筑劳务公司在总包处取得了劳务分包业务,这个业务由很多小的项目组成,比如,钢筋劳务,浇筑劳务等,A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把这些小的项目分包给B建筑劳务承包吗?签订合同,开发票结算。如果可以,同时是外地项目,最后B劳务公司需要开外管证到外地缴纳税金吗?A建筑劳务公司在预缴税金的时候可以从总分包款里面剔除第二次分包的合同金额进行预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专利事务所,有客户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委托国外专业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办理,因此需要向境外汇款。

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货架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分类

货架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分类

收到的营业厅使用的展示货物用货架发票,有的开的是 搬运设备,有的开的是  家具。到底哪个合规,如何界定,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按征收率计算租金税时代收代付的水电气费税率问题

按征收率计算租金税时代收代付的水电气费税率问题

 请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还涉及代收代付的水电气费(业主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承租人的,并全额交给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业主开给承租人的发票是否适用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即: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填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适用,请问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开给业主的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销售方税局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销售方税局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销售方税局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请问作为购进方,对方遗失专票发票联&抵扣联,是否可以仅收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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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盘点盈亏和场地损耗算是非正常损失么?

正常的盘点盈亏和场地损耗算是非正常损失么?

 我们公司是生产混凝土预制产品的,实际每月盘点都会有型号的串规,导致账面有盈亏金额,还有日常的产品工地损毁,产品场地损毁,这些算是非正常损失么?我看文件标注的是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还有违反法律导致的损失,如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那我们没有符合的,是否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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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才开到成本发票,请问可以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才开到成本发票,请问可以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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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出售住宅相关税收?

行政机关出售住宅相关税收?

一行政机关2003年向一自然人出售一套住宅,当时只签定了合同,开具了收据,现自然人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业税期间,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目前如何补缴营业税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期间,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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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退伍军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企业招聘退伍军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本单位招收退伍军人9人,每人可享受9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本年可享受81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请问申报该月份本单位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要用减免前的增值税金额还是减免后的增值税金额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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