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
17年稽查销售额税款已申报,现在对方企业要发票,我申报表怎么填写,冲不开票收入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二)各列说明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营改增之后,残保金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是否变更为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又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故建议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017年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如果没有抵扣进项销售的时候可以使用2%的征收率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您要咨询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方法问题,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年应税额在200万左右,但近期我公司收到一笔利息收入400万元,这样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问题:我公司这笔利息收入是偶然发生的,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A公司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其中的临床实验需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这项研发活动的临床实验由B公司做,B公司做了后将实验数据交给A公司。请问B公司这个属于研发服务么?能否享受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的政策?如果可以,A公司可以全额加计扣除么?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预缴时可以扣除分包款,正式申报时应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公司A和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A和B是关联公司,之间不存之间股权关系。合约约定:公司C将子公司A的经营权承包给子公司B,B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也可能约定B向C每年支付固定的承租费),A每年的盈利由B享有,如果A亏损,亏损由B承担并补足至0。
(一) B公司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
A公司应当向B公司按照“出租无形资产”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分别拥有A、B两坐石灰石矿山的采矿权证,公司财务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目前公司正在开采A矿山,加工、销售A矿山开采的石灰石,B矿山未开采,请问A矿山是否可以按采矿权证上规定的使用年限所得税前摊销?B矿山是否可以所得税摊销?有无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