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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关于境外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关于境外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请问,A境外公司为B境外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某处建筑物的安装工程服务,是否应界定为在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因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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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开出来的发票是不是备注栏必须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单位就是零星的维修,不进成本,进费用的,对方开的发票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可以税前扣除吗

建安企业开出来的发票是不是备注栏必须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单位就是零星的维修,不进成本,进费用的,对方开的发票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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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税控盘 不开票怎样才能减少库存? 正常损耗如何减少库存

加油站税控盘 不开票怎样才能减少库存?  正常损耗如何减少库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软件产品不需要登记后,怎么办理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

软件产品不需要登记后,怎么办理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

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经被工信部的相关文件确认予以废止,现如今办理软件企业相关的增值税优惠的方式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从而获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的技术人员工资可以做到研发费用里面吗?研发费用有什么优惠政策

公司的技术人员工资可以做到研发费用里面吗?研发费用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根据您的描述,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减免。只有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已缴纳契税申请退还的,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符合退税情形的,向原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办税服务->3_24退抵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抵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增值税和房产税问题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增值税和房产税问题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2019年4月以前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在2019年4月以后如何计算抵扣?

2019年4月以前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在2019年4月以后如何计算抵扣?

2019年4月以前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在2019年4月以后申报抵扣应该采用哪种扣除率?

是按照2019年4月以前的扣除率10%计算抵扣,还是应该按照2019年4月后的扣除率9%计算抵扣?


    根据规定,纳税人合法取得的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当期没有抵扣的,在4月1日以后还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按10%计算。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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