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还需要您提供二房东的身份是企业还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每月租金是多少等信息,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
中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
2018年9月参加中级会计职称,厦门财政局是在2019年2月底才通知发放证书,个税系统在填写18年度继续教育资料却要求填写“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证书里面只有个批准日期18年9月9日,今年领证书后,18年度的个税抵扣早就已经过去,又不能在2019年个税专项扣除里扣除?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这里的“当年”是指发证日期,可查看证书上的签发日期。如发证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实际取得证书时间是在2020年1月份,则2019年可以享受扣除。
我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进项加计抵减条件,政策是从2019年4月开始的,但我司是在2019年6月申报增值税后,才申报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前面2019年4、5、6月的已认证进项税额可以补计提进项加计抵减吗?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公司所在地(厦门)与项目所在地(漳州,芗城区芝山镇惠民路与江滨路交汇处)不一致,设立项目部,项目部预缴税款,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会计算,印花税怎么预缴?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税局预缴税款?
您好,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您提供完整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印花税申报表办理即可。
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楼盘,并在预收款环节都预缴了3%的增值税。现在其中一个楼盘已经达到交房条件,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在确认收入申报税款时,是不是只能抵减确认收入那部分预缴的税款?还是可以在不同项目间互相抵减预缴税款?对于进项税额,是按公司确认还是按项目确认?
答复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以按照不同项目的预缴金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统一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仅凭上述表述无法判定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