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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农村公路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村公路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

您好!请问下,西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我看那个文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里面的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 24条12点就是农村公路建设。这样的话,西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 企业所得税能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藏政发[2018]25号 规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2013年完工的建筑业老项目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缴纳?

2013年完工的建筑业老项目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缴纳?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营改增建筑服务老项目2013年已完工,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未结算开票,2019年工程结算,甲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支付工程款,但是我公司无法取得当时的成本发票,能否核定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若不能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去税局代开这部分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纳税时间,如果确认在2013年应该补缴营业税,补缴后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我单位租用公立医院设备,开来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

我单位租用公立医院设备,开来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分支机构所得税额分配表是系统填报吗?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分支机构所得税额分配表是系统填报吗?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我公司去年已国税备案在外省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19年1季度开始要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系统填报吗?请问收入、薪酬、资产三项因素必填吗?因为是非独立核算,没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得不出资产合计,还有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向母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是否受12个月限制

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向母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是否受12个月限制

1、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其中C是D的子公司。2、A公司采用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分立给新设的B公司,分立后,B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B公司的股东仍为C公司和D公司,持股比例一致。3、分立完成12个月以内,被分立企业A公司原股东C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请问,C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影响A公司分立年度享受特殊性重组优惠政策?谢谢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合伙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

合伙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

居民企业A公司直接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又直接投资了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赚了钱,对合伙企业分派股利,合伙企业又对A公司分派股利,A公司对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属于免征收入吗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股权转让后又代持股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股权转让后又代持股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好!请问居民企业处置所持有的子公司长投后又代持股份(即处置的长投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但根据您的叙述,我们还需核实贵公司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可以登录“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福建税务12366在线涉税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捐赠支出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捐赠支出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从2019年开始是否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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