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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关于居民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居民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经营期间支付租金未取得发票,清算期间取得了发票,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营期间支付租金未取得发票,清算期间取得了发票,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在企业清算期间遇到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专此咨询。问题如下:

       HX公司于2011年-2016年期间承租JH公司房屋,共计支付租金约514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及时收到租金发票。2018年HX公司清算期间,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会计事务所认为上述租金未取得发票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征求意见期间,JH公司于2018年底向HX公司补开了上述514万元租金发票。会计事务所认为,补开发票不能抵扣2011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HX公司认为,根据2018年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文)规定,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虽然未及时开具发票,但是有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可以证明支出真实的,公司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该 部分租金不应再补所得税。而且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五条等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了发票也是符合规定的,所以HX公司已经取得514万租金发票,不应当再就该部分租金补缴该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收到分红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收到分红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A企业投资B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按股份获取分红,请问A企业收到的分红(该分红为税后分红)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答复如下: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办税百问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咨询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咨询

我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6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然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15万,最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5万(310-15=295万)。请问我公司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吗?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优惠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因为《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应自2月1日起将扣除上限调整为8%了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建筑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

我司为外省集团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合同由集团总公司与业主签订并授权我司在贵省忻州市设立项目部进行施工建设。

   想咨询下:

1、我司忻州项目部是否适用《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青少年宫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青少年宫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请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我单位为青少年宫,按该条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享受,还是需要到主管税务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我单位正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能退还?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购买机票时的航空综合险中包含人身意外险和延误险。

那么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所得税汇总纳税办理时间

所得税汇总纳税办理时间

我公司总部在武汉,全国有几十个分公司,目前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优惠,需要办理所得税全国汇总缴纳手续,请问有无期限限制?所在的黄陂区局回复一年只能办理一次,已经过了办理期限。另外如果现在办理,是办结后即时生效还是次年生效?外地的税务局有无地方壁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集成电路设计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这个税收优惠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就算在2018年12月31日后没有获利,也强行进入优惠期计算,就是两免是指2019.2020两个年度。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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