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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发生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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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都是自然人,请问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都是自然人,请问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前股本5000万,资本溢价2000万,盈余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6000万,变更后股本7000万,资本公积9000万,股东都是自然人,请问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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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收回客户手中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对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只收回不作红冲处理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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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式导致预交增值税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十分不便。

企业可以不选用这种方式,以不含销项税的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收收入吗?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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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购办公房房产税土地税如何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自购办公房房产税土地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建议参考文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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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职工发生的话费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为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职工发生的话费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我公司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由我公司为全体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联通公司给予话费优惠,职工发生的电话费由我公司同联通公司结算,发票由联通公司开具给我公司,职工发生的电话费主要是为工作发生的,请问此种情形下该电话费可以作为办公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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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替我们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我们需要怎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替我们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我们需要怎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则其所得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贵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参看以下相关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后,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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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的: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企业如果出租房产或土地给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企业能否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也同样适用以上免征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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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月销售货物、劳务多少免税,个人所得税交不交

个体户月销售货物、劳务多少免税,个人所得税交不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则没有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02-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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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一共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

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一共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

个人承包工程里的劳务部分,找了几个人做,现在工程已完工,对方让我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才打款给我。我想请问: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一共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


综合征收率市区3.36%,城镇3.3%(综合征收率包括了城建税、两个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以下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代开发票应缴纳地方税费的计算依据为不含税开票额,应纳税(费)额=不含税开票额×综合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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