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附加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我司为一般房地产企业,公司给职工发放内部刊物稿费,如何缴纳个税?按工资薪金还是稿酬?
如按稿酬所得缴纳,员工是否需要代开发票给企业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总公司在上海,在济南设立分公司,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服装,济南分公司进行售卖,全部是店面零售,请问济南分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调拨单,分公司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私募基金管人是不是也属于免征范围?如果不是,有相关文件说明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把私募基金也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税法上也是私募基金也算入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5月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7月份发生销售退回全额红冲了这张5月份的发票,请问在计算连续12个月销售额的时候,这张7月份红冲的销售额是否可以应该算在截止5月份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