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与设计公司签署建筑设计服务合同,设计公司以总公司的资质与我们签署合同,但是在实质执行过程中,是设计公司的分公司在操作执行,设计公司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分公司开票并收款。想问下我公司可以使用设计公司分公司的发票吗?如果可以,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请教厦门税务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各自申报,2019年1月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土地和房产至分公司,涉及该土地和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均为总公司,还是可以根据实际各自使用的面积各自申报这两个税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就业超过一年,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的补贴在境外按月交所得税、医疗健康保险及一次缴纳市民税等。国内月工资三千元,每月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 比如票价1170,民航发展基金183,燃油附加费50,合计743.那税额抵扣多少?怎么计算?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因为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
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A公司前期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仍然是以A公司为名义的收据,并未改成C公司名义的收据;请问该部分收据对应的土地拆迁补偿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3、如果原始拆迁补偿款 收据由A公司换成C公司的抬头,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4、假如 A公司给C公司开具相关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老师你好,我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航空公司收取我公司经营性罚款,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此部分收据能做税前抵扣吗?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我司16年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16-18年均有通过资产管理人支付投资人利息,目前我司该部分利息支出并未取得发票。资产管理人解释是该部分利息是支付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产品无纳税主体资格。依据2018年28号公告中“如果融资人支付利息的对方是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单位,则可以以收款凭据及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前抵扣凭证”。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融资人)该部分财务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外A公司是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国外A公司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我公司支付国外A公司设计费,这样的情况涉税处理是否需要未国外A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收到请予以回复,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若诊所是企业性质,涉及的基本税种是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有任职受雇员工的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的,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若诊所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涉及的基本税种是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任职受雇员工的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的,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若是免征增值税项目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