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A公司的软著,提供给B公司使用,A公司还提供支撑服务,税务局为什么说这个不算高新收入?税务局的文件,明文规定有:技术转让含使用权转让,高新定义里,技术转让算是高新收入里的一种,为什么A公司软著授权给B公司使用不能算高新收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你好,我司租赁农村集体用地时,给予该村农户关于地上树木、建筑等补偿费用,请问该部分补偿费用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如不需要,依据收据及付款单是否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补偿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发票真伪查询需携带发票原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如果您需要对通用定额发票的流向进行查询,您可以选择如下方式查询: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涉税查询”—“通用机打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查询发票流向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接人工查询发票流向。
我离职后原单位把上一年的年终奖全额发给我,然后告诉我人事关系不在原单位无法替我交税,需要我自行缴纳税务。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交税,交税流程是怎样的?都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样板房时,其中房屋软装销售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如果我单位营业范围没有这项,该怎么开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目前实际税率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家联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简易方法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税额。那么是不是说,小微企业境外所得按5%计算应纳税额,按25%计算抵免税额,相当于境外所得多交的20%所得税还能抵扣境内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指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指纳入各市县政府批准建设,并按照《公租房住房指导意见》和各市县政府制定的管理进行管理的公租房,截至目前已有政府出具的按公租房类型办理用地划拨的会议纪要文件,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已建成,但因政府住房紧张,目前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暂时未按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外出租,请问能享受2019年61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政府内部用房有相关优惠政策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我公司今年属于小微企业,在美国有一家持股30%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简易方法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税额。而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实际税率为5%,那么境外所得是否还能按照25%计算抵免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我公司主要从事牛羊的饲养,屠宰加工和销售,请问:我公司从牧民手中收购成品牛羊,再进行三个月以上的育肥饲养,然后屠宰加工销售,是否可以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