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买了一块规划用地,并修建了自住房,但是土地当时并没有过户,现想咨询规划用地的过户税率和费用
如您为土地权属转移的承受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
2、印花税: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汇票结算款项,由于供应商急需现金,我公司按贷款利率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供应商也认可我公司的现金折扣方案,所得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请问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旧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是否还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是多少?
如您想咨询的问题为加计抵减扣除政策,您可参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扣除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适用税率的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租了一层办公楼,之后将部分闲置的办公室转租给其他公司。请问转租给其他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的税率是多少呢?
目前税务局税费种认定是“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11%、10%、9%、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我们属于转租行为,是适用出租不动产简易征收5%呢,还是经营租赁服务3%呢?
我公司向某非金融单位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根据利息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且必须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作为扣除依据。请问我们没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是不是这借款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还有没有其他可替代的依据?比如网上央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或其他公司同类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A先生持有10%的股份,这些股份实际为A先生的老板B先生持有的,于2010年已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这件事情我们公司的其他几位股东也是知情的,也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有公证报告。现在因为B先生的集团发展需要,所以打算解除代持收回股份到B先生的名下,解除代持合同上价格为零元,请问这个解除代持行为是否受到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管理呢?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公司与某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租金,村委向我公司开具了结算收据。
问题: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日购买一批帽子 10万元(非自产) ,因没有办法取得进项发票。我公司计划自己转内销补税13%处理。请问:1、出口退税软件对这份报关单 作一笔正数申报、同时录入一笔负数冲减申报。冲减后 直接申报内销补税13%处理(填写在附表一13%开具其他发票栏,另外有根据报关单直接开具13%税率的普通发票)这样操作可以?2、根据上述操作,退税审核软件会不会显示未申报出口退税?3、上述如果不行,就直接开13%税率发票、报关单不申报退税,等年度省局查出未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时,再附送报告说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安装服务包括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请问:对一个旧设备的安全阀门进行解体检定后再安装上去,是否属于此处的安装服务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为季度申报,系统上显示待申报如何处理?
经营所得申报在哪个类别里找不到?是综合所得申报还是分类所得申报?
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页面左上的位置,选择“代扣代缴”右边并列的“经营所得”模块里申报,不在“代扣代缴”模块下的综合所得或分类所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