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大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小部分(不到5%)由政府通过管道销售给其他公司,本公司对提供净化后的废水不收费,我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否可以全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向证券公司购入一种雪球式期权产品,收益跟股票标的挂钩,我们只是在证券公司账户存入一定保证金,根据股票涨跌情况计算收益,不存在转让情况,持有期间股价稳定在下限价格1和上限价格2之间,我们持有收益=约定利率*持有时间/365,如果股价跌破下限价格1,持有收益=股票价格与下限价格的跌幅。这种期权产品持有到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需要是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么?
买卖期权产品属于其他金融商品,如果合约界定为保本的期权产品持有到期,到期赎回不用缴纳增值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期权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请问: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这里的“买价”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我公司2020年10月购置机器一批总价120万元,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账务上按月计提折旧,于2020年12月款项付讫取得发票,是否可享受2020年一次性扣除折旧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果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是差额开票的劳务派遣服务,销售额依据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若根据财税36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销售额是扣除代付的余额,我可以理解成是差额后嘛?
您好~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软件信息服务收入,销售额占比符合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标准。确认收入开具的发票有“信息技术服务”和“现代服务”类别,请问是属于现代服务业吗?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吗? 令,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这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吗?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生产企业,主要是生产保温材料。2014年12月26日,我公司将名下的5号厂房评估作价152万和现金出资128万作为投资入股到本地一家防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方公司一直未取得资质,不能承接施工业务,故128万现金出资始终没有到位。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在当地区管委会的关心下,我公司于2020年10月经过股东决议:未到位的128万改用将公司名下的6号厂房入股作价投资该防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问:(1)我公司以名下6号厂房作价入股投资到另一家企业,是否可以 享受财税2018年57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财税2018年57号文的第四条“改制重组”有啥具体的界定吗?谢谢您的答复!
请问,对于仅在厂区内或不同厂区间开通的循环班车服务。以方便员工或相关方在工厂移动,进而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为目的。这类循环班车服务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集体福利,进而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又听说是免税,有没有具体文件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