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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好,我公司四级机构非独立核算,与三级机构同市不同区,不是直营连锁的总分机构,可否将四级机构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汇总到三级机构下缴纳。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总分机构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汇总纳税。
物业公司代管的安置房由建设局交给国投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与国投签订协议代其收取租金按年度上缴国投公司,国投公司直接与车主签定合同并开具发票给车主,国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该地下停车库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2、国有房产的停车费税率是否适用营改增条款,即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简易征收5%,之后取得的按10%征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安置房取得时间及产权人信息,不能判别适用哪种税率,是否可以按接管项目的时间来确认?此安置房停车费应适用的税目及税率是多少?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电信、移动等签订的基站放置费用,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根据0507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自建、购买、租赁在2016年4月30日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5%,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适用9%,我司属于代管,不属于三种情况之一)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自有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所产生的楼道照明、小区照明、电梯、水泵用电需分摊给小区业主,向小区业主收取公摊电费,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一、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二、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老师您好:我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成都,单位为我在成都缴纳了社保;我及我的爱人有固定的住房,在长期居住地无房屋贷款,因此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优惠政策。但我在我工作的单位承担了部分是野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我会被派往成都以外的的州县市级县市以下的乡村开展野外调查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为3~5个月,期间根据工作进度回成都单位汇报工作。在野外工作期间我需要自行解决生活及住宿问题。因此,我个人在工作所在地向老乡租驻住房。请问我在成都以外的工作地租住的房子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优惠政策吗?谢谢!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在异地预缴城建税率为7%,而适用税率为5%,多交的2%能退吗?现专管员要求做7%的税种核定 ,而大厅工作人员说我县的城建税是5%,不能做7%的税种核定 ,怎么解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暂无文件明确来文所述凭证的抵扣期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你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负数,不需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