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对该问题的答复。答复只是罗列了税务局的文件,这些文件我们都知道,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再问一下。18号公告第十四规定“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里的“抵减已预缴税款”到底该如何抵减?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这两种抵减方式结果差异很大的。请以文字形式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你好,我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主动放弃普通住宅税收优惠,申请统一清算,请问如何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我司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缴纳了排污费,请问排污费可以作为土增税成本项扣除吗?
当地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排污费的缴纳主体应该是施工企业,我司咨询当地环保局后,说前几年当地大部分排污费都是由开发商承担支付的。
我司认为这是政府要求我司缴纳的款项(付款主体、票据抬头均是我司),土增税理应作为成本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我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是否有相关的税后优惠政策?算不算权益性投资,持有12个月以上免增值税?卖出股票的银行存款未回款直接用于投资其他股票了,什么时点产生纳税义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健身馆2019年度办理健身卡年卡收入,未开具发票,款项已在办卡时全额收取,年卡计时开始时间为开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何时,是收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开卡时确认,或是在一个年度内均匀确认增值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公共收益的具体内容、与业主之间的协议内容等不明确,需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无产权地下车位原则上应分摊土地成本。
我公司受政府委托对某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托管运营期间政府支付我公司托管运营费用(含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管理费、利润等,不含污水处理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项目托管运营管理费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比照污水处理费收入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