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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

1.根据该文件,营改增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是否属于该文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不属于,请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5%税率如何报增值税填表。

5%税率如何报增值税填表。

 关于申报表填写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指导填报或者参看填报说明,一般纳税人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小规模纳税人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已经认证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可以合并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已经认证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可以合并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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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工程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工程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对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项目进行破产清算,应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业发票,但有法院破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文书,请问这种情况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扣除建筑成本?
债权确认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凭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优惠政策

土地储备中心以市场协商价收购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然后再进行拍卖。请问这种情况,被收购土地的房产开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吗?请指教,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题1:A公司从B公司受让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的100%股权间接得到一块地,现在面临交巨额土地增值税,想问下:纳税主体包括B公司吗?

问题2:如果纳税主体包括B公司,对于转让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是我们受让时的土地估值呢?还是B企业最开始取得土地的土地成本?

问题3:如果扣除项是我们受让时的土地估值,是不是需要把当前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调增成我们受让时的土地估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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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咨询

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咨询

在网上看到不少地区本科毕业生五年内购房免契税及补贴安家费的信息,不知道合肥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特意来咨询。 本人阜阳户籍,毕业于外省本科学校(已经毕业四年半),去年中旬在合肥瑶海区购买了首套住房。请问我这情况能享受到哪些相关的优惠政策? 期待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定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于2017年初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建设用地,现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公司按照规定主动清算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认定上面和清算税局产生异议,具体说明:

我公司该项目为营改增后的新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主管税局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说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抵减了一部分收入,所以在确定土增税收入时应该加回来,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土地出让金÷(1+9%)*9%。请问将土地出让金抵减销项税的金额加回来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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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说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免征增值税正确吗,如不正确应该如何理解


    问: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国内环节”是指在国内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所有的环节吗?如果是所有环节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又如何理解国税发〔1999〕39号第三条针对销售对象的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企业因破产清算拍卖厂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应付的工程款因款未付,施工单位也未开具建筑发票,请问如何计算工程项目扣除金额?法院认定的债权人判决书可以作为凭证依据吗?


    1.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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