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纳税知识

2014年完成的工程施工服务,同时提供部分外购材料,该部分材料是否可以开具17%增值税发票

2014年完成的工程施工服务,同时提供部分外购材料,该部分材料是否可以开具17%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注册于山东)于2014年与发包方签订一份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用到部分外购材料。当时签订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总承包价为XX万元,该价格为固定价格且已经完全包括乙方(我公司)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含税价格,其中材料费XX万元(该部分材料为我公司外购用于本次工程)开具17%增值税发票;其他为建安费,开具建安含税发票。
该项目已于2014年完工验收。请问,上述合同约定的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中的材料费按照税收法规是否可以开具17%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增值税开票税率。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承包了装饰服务。现在需要在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请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承包了装饰服务。现在需要在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请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我们是深圳公司的,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承包了装饰服务。现在需要在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请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除了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缴吗?税率又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公司分立中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关于公司分立中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公司的注册地在A市,房产在B市,工商分立已经完成,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房产由原来的公司分立到新设的公司,因原公司的债务均与主营业务工程项目相关,在分立房屋资产时未分立相关负债(因无相关联负债),请问一下没有分立负债是否符合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附件为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分立行为,也是只分立了资产,没有分立负债)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农户在税务代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农户在税务代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首套房的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首套房的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本人于2018年4月在安庆碧桂园时代之光楼盘处购得一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增值税率是11%,请问税率是对的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适用增值税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无产权地下车位扣除

土地增值税无产权地下车位扣除

 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总建筑面积为94,265.28(其中:普通住宅 76,683.4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当中包括阳台面积,但房产局测绘并未完测绘);  网点 10,233.42平方米;  地下车位 5,163.85平方米; 产权车库 704.98平方米; 换热站 839.88平方米; 物业用房 639.72平方米;)可售总建筑面积为79,150.03平方米;现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 2.关于计算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费用的方法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参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四项成本;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四项成本金额/总建筑面积*无产权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4.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总面积为准,含过道等面积;允许扣除设备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
5.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面积的确定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面积为准,对无房产局测绘面积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客观、公正的依据来确定。
由于文件中规定总建筑面积,对于此项没有太懂,关于总建筑面积取数口径,是否为企业设计院蓝图图纸中显示,还是房产网测绘的口径所说的可售面积。
由于本公司一期总成本2.3亿*(5,163.85/94,265.28)=1000万元;2.3亿*(5,163.85/79,150.03+5,163.85+839.88+639.72)=1500万元;对本公司成本影响较大。望贵局领导考虑!!!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应该退和增值税退不下来怎么办

应该退和增值税退不下来怎么办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造成多交了增值税,税务机关也给退,由于税务系统发不出退税申请无法退税,本想以后抵交以后税款,我公司面临破产,已无法经营,向税务大厅提出退税申请,可是税务系统不显示多交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退税,我公司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扣罚的工程罚款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减少列支成本。

扣罚的工程罚款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减少列支成本。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工程承包方违规操作或是其他原因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我司会对承包方开具处罚通知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相应的罚款,请问,此类罚款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扣除罚款,我司对罚款列支为营业外收入,且并未减少成本列支,请问,是否应当减少列支成本?如有相关条文规定,还请告知。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将一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因A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将该股权转让款延后分期支付,同时A公司按季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请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增值税非应税行为,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您符合该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