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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工程费用中的安装主要材料增值税

工程费用中的安装主要材料增值税

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值税目前按9%计算,但是现在化工行业对于里面的主要材料如电缆、管道等按13%的增值税计取,两者是否有冲突。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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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统一清算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统一清算的问题

你好!按照安徽省土清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现就该条中统一计算的问题咨询下贵局,问题如下:对该清算比是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比一个比例进行清算,还是需要区分不计容的不承担土地成本后,对土地成本适用一个清算比,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另外一个清算比后再计算增值额。

       按照汉语言的逻辑,统一只有一个口径,合并可以适用多个口径。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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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佣金在我们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

土地拍卖佣金在我们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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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纳税所属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在2021年收到了部分红字发票,那加计抵减的金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哪里填写?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还需要红冲吗?

2020年12月纳税所属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在2021年收到了部分红字发票,那加计抵减的金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哪里填写?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还需要红冲吗?

2020年12月纳税所属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在2021年收到了部分红字发票,那加计抵减的金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哪里填写?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还需要红冲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列资料 (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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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1.我司达到厦门市总部经济企业条件,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厦门市近两年大力鼓励招商引资,我司作为招商引荐人,收到厦门市政府的招商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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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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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班税退税

增值班税退税

我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农贸市场,主要业务收入是靠出租铺面和摊位收取租金,按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现在算下来每月合计销售额只有6万多元,达不到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上才交增值税的规定,但是前期已预缴了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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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

   自然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之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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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将其名下房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100%控股国有企业,办理房产过户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区政府将其名下房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100%控股国有企业,办理房产过户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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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集团企业内部母子公司间房产无偿划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关于国有集团企业内部母子公司间房产无偿划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你好!母公司为国务院控股中央企业,子公司为母公司100%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准备注销子公司,故将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无偿的划拨给母公司。请问在该种情况下,子公司是否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如下:
    资产划转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列举的情况,可以享受暂不征收的规定。资产划转中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情况,不能享受财税〔2018〕57号文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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