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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09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2、从2016年11月10至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个体户月开票超过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

个体户月开票超过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有安全罚款,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吗?

企业有安全罚款,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判断您的安全罚款的行政处罚主体,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建议您持改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问题

您好,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是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请问,我们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是按以下哪种方法确定:1、含税金额/(1+税率)换算的不含税金额;2、(含税金额-扣除土地成本后计算出来的应确认的销项税)计算的不含税金额。

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确认收入,那么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也按相同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成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单位清包工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然后又将其中的80%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建安企业,请问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单位清包工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然后又将其中的80%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建安企业,请问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单位清包工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然后又将其中的80%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建安企业,请问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附件2:……一、……(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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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请问:房地产企业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无单个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出售,使用期限同住宅房产期限,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相关税费。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部分无单个产权证的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注:规划中有车库,只是清算时无单个产权证,这个车库有产权。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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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金额是怎么算的

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金额是怎么算的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

企业具体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数是根据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出口免抵额,结合上级下达的免抵调库税收指标计算审核办理的数额。具体审核办理的免抵调库数额,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进口设备直接卖给非营利性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进口设备直接卖给非营利性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商贸公司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设备,卖给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开给医院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我公司被征用的办公楼,是否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

我公司被征用的办公楼,是否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

我公司一幢办公楼因县城规划需要,被政府征用搬迁,政府按照补偿标准补偿了我公司新商业楼,新商业楼价值与补偿标准一致,没有现金差价。请问:1 ,我公司被征用的办公楼,是否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果不免征增值税,如何确定给水价格?2,补偿房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1、根据您的描述,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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