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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针对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没有独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为您提供一些有关施工企业有关增值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建筑类小规模企业外地预交增值税

建筑类小规模企业外地预交增值税

我们公司11月在外地预交了150万票的增值税43689.32元,但是11月只开具了120万的发票,12月份开具30万的发票,这样我们1月份季报的时候,再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如您2019年第四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异地预缴税额,则不需补缴增值税,如超过,则需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财税【2018】57号的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的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不动产投入入股到其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的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财税【2015】5号的解读中,明确该政策是对财税字【1995】48号的延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已经到期失效。如您所述,若贵公司是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全资子公司的,则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财税【2018】57号文中暂不征收土增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57号文中暂不征收土增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

1、此条规定中所称的“改制重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2、母公司将房地产以增资方式投资到全资子公司,是否符合本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暂免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暂免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8年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
1、此条规定中所称的“改制重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2、母公司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全资子公司,是否符合本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光伏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

光伏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

光伏增值税在2018.12.31之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原申报增值税时进项税填报在即征即退项下,现即征即退优惠到期后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入一般项下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室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为代驾业务及给客户代办车辆年检业务。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该业务是否符合财税2020第8号公告中,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贵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如未提供车辆的,按其他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为客户代办车辆年检业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营改增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16号(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科目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您好,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土地及债务投资入股转让给子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土地及债务投资入股转让给子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家小工业企业,由于行业不景气,决定将公司的土地及人员,还有大部分购买土地时产生的债务,投资入股到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里,

请问该工业企业就这种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是营改增前购买的。

请问该业务适用那个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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