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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0一般计税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0一般计税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由于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时抵减了土地价款,请问该处的销售额如何理解,以下两种方式会形成较大数据差额,哪一种正确呢?方式一:含税收入/(1+9%);方式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土增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销售额*9%=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谢谢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安徽安庆购买一手房需要业主缴增值税的问题

安徽安庆购买一手房需要业主缴增值税的问题

新买的一手房,拿到发票时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  发票上显示房子单价比合同上的单价少了很多,面积一致,总价是一致的。主要是多了个9%的税率;请问下一手房增值税是由买房者缴的吗?为什么发票和合同单价不一致?这种操作合规合法吗?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单价应是含税单价,您收到的发票,发票票面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您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增值税税额。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疫情捐赠增值税问题

疫情捐赠增值税问题

代国有企业购买捐赠疫情进口医疗设备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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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能否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我公司为从事保洁服务的纳税人,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客户中有部分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已约定提供6%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请问我公司能否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所以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请知悉。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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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我公司中标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实际向甲方申请付款及甲方支付时间均为2019年5月,因此支付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3%,现项目进入竣工审计阶段,审计公司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为税改前的时间为由,要求我公司进行3%税率补缴。我公司查阅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说明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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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发生任何交货所产生的索赔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买卖双方未发生任何交货所产生的索赔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我是武汉一家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简称武汉WBC,由于客户项目的终止,我们与供应商宁波华业的供货合同也进行了终止,原采购合同标的物为锅炉构架。根据采购合同宁波华业生产了部分的产成品、半成品等。武汉WBC针对宁波华业所发生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人工费用等进行了现场评估,双方达成违约赔偿费用及准备签订结算协议。截止目前为止,针对已终止的采购合同,宁波华业并未交付任何货物给武汉WBC,在未有任何交货的情况下,武汉WBC认为此结算协议的赔偿款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宁波华业认为该赔偿款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另外,宁波华业认为如果此索赔款不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在该采购合同中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武汉WBC认为宁波华业的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是允许抵扣的。武汉WBC的根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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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存的过期商品如需作报废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库存的过期商品如需作报废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我司系食品销售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未在保质期内销售掉的库存商品,在报废时,增值税如何处理,是作进项转出?如何设定增值税计税价值,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税前列支。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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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是种南瓜销售南瓜的 请问卖南瓜种子免增值税吗?

农业公司是种南瓜销售南瓜的 请问卖南瓜种子免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又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若您公司自产自销南瓜种子,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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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计算增值税时,这两项费用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呢,可税务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可以,这是否矛盾呢

我们在计算增值税时,这两项费用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呢,可税务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可以,这是否矛盾呢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向当地住建局和人防办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能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给的答复是全部交纳契税,可我查阅了很多相关,其他省份给出具体答复口径并不统一,我的疑问就是契税我们可以缴纳,既然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的组成部分缴纳契税,那我们在计算增值税时,这两项费用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呢,可税务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可以,这是否矛盾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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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请教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境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只收取中介费用,这部分利息需代扣增值税,是由企业代扣,还是境内银行代扣?需要提前到柜台备案吗?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题所述,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如果是该境外银行的境内经营机构,则由境内银行扣缴。若境外银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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