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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是否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是否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目前需要购买一台生产设备,放置在生产资质的企业,并委托该生产企业使用这台生产设备代加工产品。我们购买的这台生产设备,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您好,贵公司购买的设备若不是用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自产材料用于自己承接工程增值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自产材料用于自己承接工程增值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甲企业生产建筑装饰材料,同时兼营装饰工程业务,请问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企业承接的装饰工程,领用的材料在增值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现答复如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代扣代缴水电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代扣代缴水电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没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取代扣代缴的水电费(收支没有差额),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礼盒装商品的税率和名称的选择

礼盒装商品的税率和名称的选择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了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请问对于礼盒装商品的税率如何选择,比如:一个礼盒中即有免税商品(如香菇、木耳、黄花菜等税率免税)也有应税商品(和田贡枣税率9%),如附件图片,开发票时只能开一个商品名称和税率,请问这样的礼盒类商品的税率是多少?要以什么内容的商品名称开发票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

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直接挂钩?

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校验码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校验码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校验码可以使用吗?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是否不需要发票

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是否不需要发票

    在货拉拉发生了运输费用,取得以下附件凭证;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不需要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增值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是每月最高20000元,按次纳税的是每次最高500元。正常来说是可以以此收据入账,但是收据中的收款人被隐藏一部分,不知道是否还能以此收据入账,并进行税前抵扣?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境外投资者卖中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怎么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境外投资者卖中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怎么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生、熟咸鸭蛋增值税税率

生、熟咸鸭蛋增值税税率

我司购进一批咸鸭蛋(煮熟了的),供应商发票开具税率为9%。我司认为熟的应该开13%,属于熟制品,生的开9%。故供应商开具熟咸鸭蛋9%税率,是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招用退伍士兵增值税减免备案

企业招用退伍士兵增值税减免备案

5月已经备案抵减45000,6月新增一名退伍士兵该如何备案?图片是否能用?不合格请指出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第四点规定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不要求进行备案。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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