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纳税知识

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

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

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具项目,最终形成的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确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销售自产的外,还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请问收购销售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此种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九龙坡区个体工商户每月开票金额多少免税

九龙坡区个体工商户每月开票金额多少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则没有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1、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2、免征契税有何前置条件?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小型个人独资企业建账吗?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小型个人独资企业建账吗?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基本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的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不动产*土地、房产开在一张发票上,是否可自己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拆分房屋金额和土地金额?

*不动产*土地、房产开在一张发票上,是否可自己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拆分房屋金额和土地金额?

您好,我司收购油站项目过程中,对方开具发票*不动产*土地、房屋,金额为整金额,而且无法取得对方前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现在是否我司可以自行另外聘请资产评估工资对该项不动产进行房屋和土地金额的拆分?也是为了日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区分纳税基础。另外如果不能不进行拆分,直接合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那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金额该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若您是江苏的纳税人1、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购买绿化用树农药取得免税农药增值税普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绿化用树农药取得免税农药增值税普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为绿化用树从农药批发、零售公司购进一些农药,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免税农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

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

滞纳金需要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嘛?

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合并为销售额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代扣代缴境外劳务增值税是否谁承担都能抵扣

代扣代缴境外劳务增值税是否谁承担都能抵扣

我司对外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由对方承担,那么我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注:对外付汇时扣除代扣代缴的税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