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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个税返还是否需要代缴个税

个税返还是否需要代缴个税

市政府有相关政策:对企业销售超过多少且纳税多少的企业会给予部分高管的个税返还,请问这部分个税返还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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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批准个体户定期定额,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去年批准个体户定期定额,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去年批准的27000!请问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第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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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业主,但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开具发票,对这部分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司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按2019年31号文件,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预提?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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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业主,但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开具发票,对这部分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司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按2019年31号文件,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预提?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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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收入吗?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收入吗?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收入吗?每半年申报一次,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年度下半年的收入未满60万,可以享受减免?

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是按半年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当以申报所属期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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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土地含耕地的部分是否从取得土地开始就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司取得土地含耕地的部分是否从取得土地开始就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5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其中含一块耕地,我司取得土地后缴纳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规定,我司这块土地上的耕地部分应该从次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司补缴此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关滞纳金,既然让让我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说明已经承认了耕地的属性,那为什么还不让我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呢?请问我司该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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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因为《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应自2月1日起将扣除上限调整为8%了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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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提供跨境运输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跨境运输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向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及境外运往境内),对方实际上是无交通工具运输,把实际运输义务转包给了其他承运人。这种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帮这家新加坡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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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又经询12366答复: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

请问:1、如何界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时间点?例如,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3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提前三天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免税情形?

2、劳动法规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终止不再续签,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合同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上述政策里免税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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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

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

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我公司是生产挖掘机主要零部分,对于挖掘机的行走机构主要包括,履带、支重轮、托轮、引导轮和驱动轮,我们生产履带和支重轮,对于托轮我们是从外部采购再进行销售,对于履带、支重轮和托轮出口时都要安装到挖掘机中,是否可以将“托轮”认定为“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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