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个两个政策的制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增值税加计抵扣的税率不一样呢,一个是10%,另一个是15%,这是我没有理解到位吗,有劳给解释一下,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我公司在填写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照中的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发现当一个项目的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且与受托方有存在关联关系时。
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的计算公式变为前六项费用(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的发生额乘以80%。
但按照我司自己对税法的解读即便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项目,不是也应该以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即第七项)乘以80%。计算可加计研发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您好!我公司为一个建安公司,总承包了一个土地平整的工程业务,施工工艺中,我们施工中仅需要人和机械就可以完成全部工程,不涉及材料。请问,我们这项业务能否适用增值税清包工的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是停业大修理期间,这个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可以免征吗?具体情况:我们单位是新接手一个暂停生产了5年的企业,接手之后一直在大修,未正式投产,现在仍然是修理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和房产税,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去哪办理,谢谢,为盼!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0号)规定:“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具体情况: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公司举办“我爱你,中国”歌咏比赛,比赛产生购买麦克风、购买服装、租赁服装、聘请老师等四项费用,费用从公司的管理费用中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上述四项费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以上描述中的四项费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也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申报。请问,一笔年终奖,可否同时使用这两种申报方法。比如,年终奖5万元,2万元并入综合所得,3万元按年终一次性奖励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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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个养老房地产项目,共开发10栋楼,5栋正常对外出售,5栋是养老自持,专项基金专用于养老的5栋建设支出,请问养老部分使用专项基金所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可出售的5栋的增值税?(10栋楼是属于同一个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请问县城个人新建的商住两用房产(一楼门面,二楼住宅),如果交易卖出,卖方应该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商住两用房能不能享受两年或五年免税的政策。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