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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延期缴纳租金产生的增值税能否延期申报

延期缴纳租金产生的增值税能否延期申报

        我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继减免商户租金后又给商户延期缴纳3-4月份的租金,但是我们合同上约定3-4月租金要在2月份缴纳,我们现在没有收到商户租金,缴纳增值税有困难,那么我们能否重新在合同上约定租金缴纳时间,然后将3-4月份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在后期收到租金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业务问题,您公司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在相应的纳税申报所属期之内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您公司在相应的纳税申报期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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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物业管理公司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物业管理公司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物业公司是属于现代服务的商务辅助服务。而广州税局最新政策,允许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的居民服务收入暂按生活服务里的“其他生活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请问江西省是否也有这项政策?如有,请问从几月开始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答复如下: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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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

预交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时按照价格和面积双重标准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但2019年3月才公布了2018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为6317.6元/平米,2020年9月才公布了2019年的普通住宅价格标准为7335.25元/平米。问:因价格标准公布时间较晚,在这期间,企业应该参照哪个价格标准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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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计税方法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适用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税法;

2、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选择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税法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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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季中转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季中转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问题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第3个月转一般纳税人,季度前2月销售额24万元,缴纳增值税0.7万元,请问,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缴纳?是全免还是减半征收?(季度第3个月销售额17万元)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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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的?

请问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的?

 请问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的?
关于条例中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本条款?城市实施规划有具体的内涵吗,如公益性质还是没有限制?城市实施规划是在国家建设需要这个大前提下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文件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3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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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负数疑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负数疑问

 部分税务局要求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金额不得为负数,是为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正常来讲,如果企业前期有未开票销售额,后期在开票后,未开票金额必然为负数。

答复如下:
    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后补开发票,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为避免少缴或不缴税款,在补开发票时,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不能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负数,需到办税大厅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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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如果资管计划可以作为主体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不是可以给被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还是6%?


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此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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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收取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收取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收取的押金,若租户退租将退回此押金,请问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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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赠外购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转赠外购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是销售微波炉的商贸公司,我公司从一家视频网站购入了一批爱奇艺会员卡,使用此会员卡上的用户名与密码登陆视频网站可以收看半年的电影和体育比赛。

问题1:我公司为促销目的,对顾客承诺每购买一台微波炉时可以免费得到一张爱奇艺会员卡,请问我公司需要对交给顾客的爱奇艺会员卡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2:我公司将爱奇艺会员卡免费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那么购买会员卡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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