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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120第10列逻辑错误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120第10列逻辑错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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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

我们公司是南京的公司,在江苏省内有十几家分公司,之前一直是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申报。以后我们打算在省外设立分公司,那到时候要实行按比例分配,我想问是江苏和外地分配,还是总公司和每一个分公司分配,就是省内的分公司需不需要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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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过多,到汇算清缴时,产生了退税,想知道退税的流程,需要提供什么文件,需要税局进行查账吗?

2020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过多,到汇算清缴时,产生了退税,想知道退税的流程,需要提供什么文件,需要税局进行查账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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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中税疫情捐赠可否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中税疫情捐赠可否全额扣除?

我是河北一家企业,财税2020 9号公告中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我企业在20年捐赠了10万元到区红十字会,用于疫情防护。并获得了专用收据。我们企业现在做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可否全额扣除?与我省发布的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有无必然关系?有关系的话,全省170多个县市区,为何只列40多个?让抱薪者冻死于冰雪下, 是政策初衷?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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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需要哪些资料,资料在哪儿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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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垃圾发电业务,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想问一下,取得的焚烧后留下的炉渣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附属产品也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我公司从事垃圾发电业务,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想问一下,取得的焚烧后留下的炉渣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附属产品也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我公司从事垃圾发电业务,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想问一下,取得的焚烧后留下的炉渣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附属产品也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谢谢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享受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界定困难,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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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成本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成本问题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对于一些没有加入自身技术的购销业务,审计认定为只能按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即按照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的差价作为净额收入,采购合同对应的采购成本不在账面做采购成本的确认。基于这种情况,在增值税处理上,我公司会对采购合同做进项认证,对销售合同会全额申报收入并开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净额法做收入确认呢?还是说要按照增值税申报的全额法口径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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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收入情况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收入情况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

企业2020年7月注册成立,但2020年只有期间费用发生,无任何形式的收入,在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果按照收入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的话,因收入为0,则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为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不是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扣除,不用填报广宣费调整表?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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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发布时间:2021-06-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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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年利率为7.5%,利息发票已取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年利率为7.5%,利息发票已取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发布时间:2021-06-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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