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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企业存续分立资产入账价值及所得税问题

企业存续分立资产入账价值及所得税问题

有限公司A存续分立成有限公司A及有限公司B两个公司,A公司原有资产转移至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150万,问题:

1、B公司资产入账价值是原资产账面价值100万还是公允价值200万?

2、B公司是否需要存在资产转让所得,且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里?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里?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关于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关于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目前状况:本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有一笔2012年产生的应收账款(距今已9年多),本公司已经催促对方付款,但对方仍未支付,目前对方公司在工商系统网站中显示正常经营状态。

咨询的内容:

1、本公司可否将该笔应收账款 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三供一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咨询

三供一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咨询

 请问三供一业支出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三供一业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将其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如符合上述条文,可以按职工福利费列支。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支出追补年限

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支出追补年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5年如何计算?比如现在2021年3月能对2015年度的支出追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问题

关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为新成立的专门从事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等工作的第三方企业。目前拥有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发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服务的企业均拥有环保局批复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方案的设计书。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我公司通过红筹构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壳主体,实际的资产、人员、业务全部都是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主体。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由于您描述的有关情况过于简略,建议就详细情况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事先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吗?如果需要备案的话,要在什么时间点去税务局,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事先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吗?如果需要备案的话,要在什么时间点去税务局,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事先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吗?如果需要备案的话,要在什么时间点去税务局,需要什么材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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