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物业公司的多种经营收益与业委会按照三七原则分配,在支付业委会费用时直接付款至个人账户,附件中仅有业委会开具的非正规收据,没有发票做支撑,我司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能防范此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外贸企业在2018年12月出口一批货物,由于当时不知道这批货物不能退税,而且还要视同内销,就按正常出口货物开具了0税率的发票。
2019年7月份将该货物视同内销报税,由于无法开出《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来该批货物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请问以下问题该如何处理
1.原来已开0税率的发票是否要红冲
2.该批货物的进项税,在申报表中放在待抵扣中,现在不能退税也不能抵扣如何处理,在申报表上需要做什么变动?
1、不需要红冲发票,直接负数冲减附表一18栏即可,同时在附表一适用税率栏次申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根据您的描述,您想采用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汇总方式。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企业2016年1月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营改增以前发生的),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与境外母公司签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母公司开具全额含税发票,子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金额支付,请问子公司替母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基本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的
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公公转给儿媳股份不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赡养关系里。由于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在税务局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转让股权并未取得实际收入。请问这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理由的第四条其他符合情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您好,我司收购油站项目过程中,对方开具发票*不动产*土地、房屋,金额为整金额,而且无法取得对方前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现在是否我司可以自行另外聘请资产评估工资对该项不动产进行房屋和土地金额的拆分?也是为了日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区分纳税基础。另外如果不能不进行拆分,直接合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那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金额该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若您是江苏的纳税人1、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您的描述,目前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其他税种需要进一步判断,请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您好,我司为2011年成立的一家软件企业,2016年度为我司的首个获利年度,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相关规定,我司2016-2020年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16年度-2017年度为免税期,2018-2020年为减半期。
问题:减半期间如果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条件,是否可以选择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软件企业若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减半期间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