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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

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

您好,想咨询一下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是几个点,比如说蚝油牛肉之类的,冷冻的生制肉加入了调味料腌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发布时间:2021-04-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农村合作社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农村合作社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我的公司取得的农村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怎么计算呢?比如发票上的是金额为100元,税额应该是100*9%=9,还是应该100/1.09*9%=8.2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

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

您好,想咨询一下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是几个点,比如说蚝油牛肉之类的,冷冻的生制肉加入了调味料腌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0万,专票10万,合计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全部免税还是就只有普票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0万,专票10万,合计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全部免税还是就只有普票免税

1、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0万,专票10万,合计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全部免税还是就只有普票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普票+专票合计超过30万,就普票免税还是全部不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开发时建有地下车位,对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在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1、是否将车位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否可以扣除车位的成本费用?

    2、河南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成本扣除问题有无明确的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现房销售收到的首付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地产现房销售收到的首付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你好;1.上次回复的原话“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引号内的话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这部分不能确认土地成本,需要在土地成本中将这部分减少的销项税额扣除?

2.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需要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中,能不能也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企业购买新车上牌后作为二手车销售可以适用0.5%的增值税率吗

企业购买新车上牌后作为二手车销售可以适用0.5%的增值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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