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上级单位成立了财务公司,有金融牌照,成员单位的存款每天归集到财务公司,那么,我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受让了一项ABS的收益权,该ABS的底层投资是一批贷款组合,现我司收到了该ABS分配的收益,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规定,ABS属于资管产品,在我们购买ABS的层面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不适用于保本收益,请问下我们收到的收益是否可适用于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这笔收入免交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自营货物的同时会提供物流服务(不包邮),即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统一向消费者收取全部价款,目前单独确定了货物销售收入和物流收入,请问该部分物流服务收入具体应该按混合销售(统一按13%)还是按兼营(销售货物13%,提供物流服务6%)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安徽省某县区政府有偿收回某矿业集团去产能工业广场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土地四十余亩,用于某发电项目锅炉炉渣处理配套工程建设。该土地有偿收回行为是否应做土地增值税清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公司为一家注册在武汉的连锁药房,在武汉下设分支机构多家,做了增值税的汇总纳税。现本月新增一家孝感大悟的分支机构,同样登记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但在武汉市总分机构企业信息传递系统中无法添加武汉市以外单位。请问这种省局汇总的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为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进行实地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总机构账册、报表或软件中是否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情况;
3.总机构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甲公司2019年5月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办公楼一栋总价款4亿元,购房契税2000万元。由于购入的是毛坯房,购入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了使该办公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1亿元,占办公楼总成本20%。甲公司按包含装修费支出的固定资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3月,甲公司欲以5.5亿元的价格出售该办公楼。请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按照提供评估价格法,甲公司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你好,我们公司有一笔对境外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服务内容:境外律师为我们公司申请境外地区专利权(中途无人员来境内,沟通通过邮件、微信),请问我们这种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十三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